發布時間: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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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近日成立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為什么成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它能發揮怎樣的作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目前面臨哪些困難?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為什么成立專家委員會?
生態環境損害指因環境污染、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態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保護環境、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綠色發展的重要機制。為了凝聚專家的智慧,發揮專家在環境損害鑒定工作中的政策、技術指導和專業作用,不斷提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水平,引導其科學、規范、有序推進,環境保護部聘請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領域有突出成績的環境、法律、經濟、農業、林業、水利等專業的76位專家、學者進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
記者從環境保護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名單上看到,專家委員會設置了一位主任委員和4位副主任委員,分為顧問組、污染物性質組、環境空氣組、地表水環境組、土壤與地下水環境組、海洋與海岸帶環境組、生態系統功能組、物理環境損害組、環境與生態經濟組和環境法組。其中,顧問組由包括5位院士在內的7位專家組成,其他各個小組由4~9個委員組成,均指定了小組組長。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將為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發展規劃、重要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提供咨詢和建議,參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的審核工作,為重大環境損害案件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表示,原有司法鑒定僅包括法醫類、物證類和音像資料類鑒定3種,沒有專門的環境損害類鑒定,這樣就會導致很多環境案件的審理遇到困難,甚至無法結案。比如,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曾經幫助貴州黔西南州的400多位農民因環境污染導致“大紅袍”柑橘受損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找不到具有資質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單位進行受損評估,最后法院將案件推來推去,使得這一問題不了了之,受害者權益無法得到維護。
再如,2001年~2005年,福建省屏南縣有個化工廠造成滿山樹木死亡、河水污染,甚至威脅到人體健康。但由于沒有合格的損害評估機構,當地政府隨便找個工程師到山上看了一下就說損失是多少,其評估的損失遠遠低于實際受損價值。受損者本來要求賠償1000多萬元,最終只得到60多萬元的賠償。
王燦發表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官司一般比較難打,環境司法損害鑒定評估委員會的成立可以為環境司法提供技術支持。“專家委員會可以評審出哪些機構具備鑒定資質,幫助受損者找到有資質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單位。這讓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更加具有權威性、公正性。
如何鑒定和賠償?環境損害應該怎樣評估和鑒定呢?
有專家認為,主要依靠3個要素:一是技術要素,得有先進的檢測檢驗技術;二是人才要素,鑒定評估人員的技術和法律素養得跟得上;三是標準要素,沒有標準就沒辦法評估到底損失了多少,不好量化也不好定性。據了解,目前環境保護部已經發布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損害調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等技術文件,初步構建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技術方法體系。
科學問題的認識需要一個長期不斷的探索過程,目前,環境損害評估和鑒定在技術方面還存在不確定性。有專家表示,若是由于評估的不準確,導致冤枉了當地黨政領導干部,對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不恰當,也是不合適的。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子健說:“環境污染事件所引起的環境損害是一個不確定的事件,因此需要用風險評估的方法來評估。環境污染引起環境損失的經濟價值比較難確定,但是法律又需要確鑿的損失證據。因此,對環境損害如何定損很多人意見不一致。我主張,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采用風險理論和風險評估方法。”
王子健建議,應該建立起環境損害保險制度,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企業往往承擔不起巨額賠款,購買環境污染損害保險則是一種保障途徑。保險金額應根據企業風險大小來定,一個大化工廠和一個小化工廠所買的保險數額肯定是不同的。這就好比保險公司給人做健康保險,60歲的時候保險費用就很高了,這也是按照風險來定的。
哪些是需要賠償的呢?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研究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表示,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調查評估等合理費用。賠償范圍的確定還需要通過地方試點進行探索,允許創新。關于賠償的方式,王金南提倡磋商優先,造成環境事件的責任人和權利人之間在政府的協調下進行協商。磋商解決了就不必走后面的訴訟程序,如果不行的話,再走賠償訴訟的程序。
一般來說,環境損害包括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所導致的人身、財產,以及對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王金南特別強調,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不包含在生態環境損害里面。
面臨哪些挑戰?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目前從法律體系層面上講,配套制度還不夠完善。從技術層面上講,目前我國關于飲用水安全和人體之間的健康風險評估的研究非常少,今后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同時,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方面的基準和標準的研究也要進一步加強。
對于賠償方面,王金南表示:“對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或無力承擔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怎么來承擔?賠不起怎么辦?這些問題尚未解決。同時,賠償途徑也有待完善,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的操作步驟與配套制度尚在研究中。”還有一個挑戰是技術儲備不足,到目前為止,國家層面出臺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和調查技術指南還偏綱領性。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作為一個體系,需要從各個技術要素來規范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系統等。現在從損害評估技術方法角度來看,我們主要采用資源等價、服務等價和價值等價等方法,損害鑒定的方法儲備不足。”王金南說。
他還表示,整體來看鑒定評估能力還是非常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環境保護部已經發布兩批、29家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總體上來看,鑒定評估機構不算太少,但是到目前為止各個機構開展的鑒定評估工作不是很均勻,有的機構一次評估工作也沒有做,有的機構做的多一些。從技術素養的角度來說,目前尚未提出明確的要求。所以,希望專家委員會在這方面可以進行探討。另外,現在很多的執業資格開始被簡化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資質如何管理也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